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七条已废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企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国有公司、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