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二条已废止预防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实行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发现职务犯罪隐患、漏洞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