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