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及其监测设施、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