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作为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