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国家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兵团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其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兵团各师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保护的统一规划,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