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