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煤炭、黄金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以及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