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未经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地质遗迹进行挖掘、采集、运输。自治区级的重点保护的地质遗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