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地质遗迹是指在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