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预报与防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并编制治理工程设计方案。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国土资源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