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否则,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