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预报与防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