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预报与防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治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