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预报与防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与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防治经费,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