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预报与防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评价,根据调查评价结果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应当设立明显标志。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采矿、爆破、砍伐、垦荒以及不合理削坡、挖坑、堆放土石、引排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