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预报与防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地质灾害的长期预报和重要灾点的中期预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地质灾害的短期预报和一般灾点的中期预报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地质灾害的临灾预报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