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预报与防治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