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评价与监测第十二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