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评价与监测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编制地质环境状况报告,纳入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内,定期发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