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评价与监测第十条已修改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该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中应当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专项内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