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该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中应当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专项内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