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