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因一方过错致使集体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当履行集体合同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