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均可依法向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