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