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应当制定《协调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处理结果的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