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