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集体合同期满或者符合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