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变更集体合同,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在7日前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提交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