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止的;(二)企业因兼并、重组、解散、破产、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四)符合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五)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