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