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内容、协商代表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提出意见,并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对提出意见的条款进行修改,并于15日内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