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第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有义务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或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可以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