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于15日之内审查完毕。逾期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对集体合同的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