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

集体合同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或经审查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