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企业应当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其附件一式五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