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十三条已废止经双方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获得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进行协商修改后再提交讨论通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