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推进、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和技术经纪活动;

(三)组织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成果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经营人员和技术经纪人员;

(五)建立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开辟信息渠道,推动信息交换;

(六)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