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予以变更、解除的,或者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