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