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培育、扶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