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入场经营,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依法自主决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四)对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五)拒绝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