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自治区的盐业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自治区食盐专营机构具体负责食盐及其他用盐生产、销售计划的组织实施。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和碘缺乏危害的防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