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盐产品价值1-2倍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