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盐产品价值2-3倍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