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食盐由自治区食盐专营机构按照国家计划分配调拨,由当地食盐专营机构统一组织供应。其他用盐由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由食盐专营机构统一组织供应。两碱工业用盐的运销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