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食盐。

工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经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纳入盐业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