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零售许可证由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管理,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核发。

食盐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得收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