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食盐批发许可证由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零售许可证由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管理,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