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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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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第三章 估价程序

第十三条

已废止

涉案物品估价业务,由承办案件单位所在地的估价机构或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估价机构承担。

同一涉案物品不得多头委托,重复估价。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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