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第三章 估价程序第十二条已废止委托机关或委托人委托估价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出具《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估价的目的和要求;(二)估价的范围和基准日;(三)涉案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来源、购置时间、使用时间、新旧程度、购入价格等;(四)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估价委托书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印章或委托人签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